河北地质大学学生门诊医疗保障使用说明
第一章 门诊统筹基金的管理办法
一、校医院是在校生普通门诊唯一定点医疗机构,参保学生持身份证(或与身份证相关联的社保卡)到校医院门诊就诊,享受门诊统筹基金有关规定。
二、学生在校医院门诊就医由门诊统筹基金支付90%,学生个人负担10%。
三、学生所患疾病需要转往上级医疗机构的,需由校医院开具转诊手续后前往,完成诊疗后学生持门诊票据、病历及转诊手续等办理线上审批手续。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按照起付标准100元,门诊统筹基金支付65%,学生个人负担35%计算。未经校医院转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除急诊外的药品费用由学生个人负担。
四、学生寒暑假、实习期间在异地患病,必须选择户籍所在地或教学实习所在地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就医后可持门诊票据、病历等办理线上审批手续,按照校外转诊政策报销门诊医疗费用。非户籍所在地或教学实习所在地的诊疗费用不予报销。
五、学生在校外医疗机构产生的费用按照国家医保药品及医疗服务目录甲类和乙类的项目进行报销,医保范围外的药品和诊疗项目等不予报销。
六、每名学生每学年年度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总限额为800元。
七、学生在校医院门诊就诊及医疗费报销过程中如有舞弊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除追回全部费用外,并且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章 门诊统筹基金的使用方法
八、参保学生持身份证(或与身份证相关联的社保卡)到校医院门诊就诊,直接享受医保待遇,未携带身份证(或与身份证相关联的社保卡)的由学生个人负担,过后不予报销(本条方法不包括每学年在集中参保期新参保学生,在确认医保信息前时间段的门诊费用)。
九、正常教学期间转诊上级医疗机构的门诊票据(需同时提供转诊手续及上级医疗机构提供的门诊病历),以及寒暑假、实习期间在户籍所在地(需同时提供身份证或户口本)或教学实习所在地(需同时提供实习证明)患病的门诊票据,将采取线上审批的方式进行,具体流程见附件。
十、每学年需报销的门诊票据的票据日期为当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票据的线上审批时间为当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10月15日。如超出线上审批时间,则不能补报。线上审批通过后,需于一周内将纸质门诊票据交至校医院。
十一、每学年集中参保期新参保的学生,请先保留好自每学年9月1日起的校内及转诊校外的转诊手续、门诊票据和病历等,等待石家庄市医保中心确认入保后,由校医院通知进行线上审批。
十二、每学年集中参保期结束后新参保的学生,只能享受参保日起至学年结束期间的医保待遇,未参保前日期的门诊票据不予报销。
十三、校医院根据线上票据报销情况,每学年将为报销学生安排四次报销款转账,每学期各两次。
十四、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十五、以上条款由校医院负责解释。
河北地质大学职工医院
2025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