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3后勤管理处

河北地质大学房屋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房屋资源的统一管理,提高使用效率,保障教学、科研及行政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房屋是指在学校属地上的一切房屋建筑物,主要有行政办公用房、教室用房、实验室用房、科研用房、生活用房、后勤服务用房、其他附属用房等,其产权属于学校。

第三条 学校房产使用必须符合学校总体建设发展规划,根据需要长远计划,合理安排使用。学校房屋资源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合理调配、动态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是学校房屋资源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审议房屋分配、调整及重大维修等事项。

后勤管理处是学校房屋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全校房屋资源的统筹规划、分配调整及日常管理;

(二)受理各部门的用房申请,组织论证并提出分配建议;

(三)监督房屋使用情况,定期核查闲置、违规使用等情况;

(四)配合项目负责单位进行房屋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数据收集和信息管理;

(五)建立房屋管理档案,确保数据准确、动态更新。

第五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学院、处、室、中心等)是各类房产使用部门,具体贯彻执行学校房产管理的各项规定,并对其使用房产实施日常具体管理职责。负责向后勤管理处提出所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维修及改造计划。

 

第三章 房屋使用管理及分配

第六条 房产使用原则:学校房产实行统一管理,根据教学、实验、科研、行政、后勤生活用房的需求,统一安排,杜绝闲置、浪费。      第七条 学校各类新建房屋落成后,由校园规划建设处牵头相关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移交后勤管理处纳入学校房产管理,后勤管理处按学校确定的调配方案负责办理有关手续交付使用单位。

房屋使用申请流程:

(一)部门申请:校内各部门根据实际需求,向后勤管理处提交《河北地质大学房屋使用申请表》(见附件),说明用途、面积需求及使用期限等。

(二)统一梳理:后勤管理处汇总申请后,结合学校房屋资源现状进行初步审核,形成分配建议方案。

(三)上会审议:后勤管理处将方案报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经会议讨论并投票表决通过后,确定最终分配方案。

(四)分配实施:后勤管理处根据批复结果,为各使用单位办理房屋交接手续。

第八条 用房单位或个人按学校的安排使用学校的房屋,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占用或调换用房,不得改变用房性质,学校引进人才所需配置的周转住房严格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使用到期后须主动归还学校。

第九条 为保证学校工作的正常进行,用房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学校的规定,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室内间隔,整体装饰,电源、网络线路,天花板、地面等结构。如确需改变,应向后勤管理处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由后勤管理处安排具体实施。

第十条 因学校建设发展增设机构,新添项目,增加任务,添置设施设备等原因需增加用房,由使用单位或使用人提出申请,后勤管理处审核,主管领导批准,由后勤管理处报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经会议讨论并投票表决通过后调拨相应用房。

第十一条 实验室用房、科研用房等具有特定属性的,由后勤管理处授权给管理单位,管理单位制定房屋分配细则,将分配方案报后勤管理处审核,由后勤管理处报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经会议讨论并投票表决通过后调拨相应用房。

第十二条 因机构调整、撤并,任务减少或设施设备报废造成用房空置时,用房单位或个人须及时向后勤管理处上报,按时办理用房退交或调整手续,不得占为已有。坚决杜绝公共用房无故闲置,陈旧设备或报废仪器长期占用房屋,以及离职、离岗、离退休人员私自占用或私下交接房产等现象。

第十三条 后勤管理处随时检查各单位房产使用情况,发现使用率低或闲置的用房,后勤管理处有权进行调整或收回。闲置超6个月的房屋由后勤管理处收回。收回房屋纳入学校资源池,重新分配或统筹利用。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房屋使用奖惩制度

(一)对一贯严格执行制度,能显著提高房产利用率,能主动退交闲置房产的单位,学校将在新建房屋落成分房时或者大规模调整用房时给予适当优先考虑。

(二)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学校房产从事经营活动。一经发现,除将经营所得上缴学校财务外,还将对相关单位及个人予以通报批评。

(三)未经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共用房,否则,责令其在限定时间迁出,拒不执行者,由学校给予行政处分,并由后勤管理处会同安全工作处等相关部门给予强行执行。

(四)未经批准用房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将公共用房调换、出租,或当作资产投资、抵押或改变房屋用途,否则,学校将收回房屋,没收所得,并追究单位负责人及房屋使用责任人的责任,违犯法律的将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严格依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分配办公用房,对超标准使用办公用房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条款予以处分。

第四章 房屋的维护、修缮、改造

第十五条 为了保证房屋的正常使用,延长房屋的使用年限,防止和消除房屋及其附属设备发生损毁,后勤管理处应做好房屋安全检查、危房鉴定及排险的工作。

第十六条 定期或不定期做好房屋完损等级的评定。根据评定结果按房屋损坏程度,维修工程性质,将房屋维修按小修工程、中修工程、大修工程、翻修工程、综合维修工程等五种维修分别制定维修计划。

定期评定:原则上每隔1-3年对所管房屋进行一次全面的逐幢完损等级的评定。

不定期评定:即随机的不定期地对房屋状况进行抽查。

第十七条 房产修缮改造工程的立项时间,一般在每年的财务预算编制以前进行,以便财务部门编制下一年度学校财务执行预算。房屋年度维修计划,由后勤管理处在校内各部门申报汇总的基础上,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视工程大小、轻重缓急,结合学校经费预算情况进行排序,经主管领导审核报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通过。

第十八条 须改变结构的房屋维修,均应委托设计院进行设计,并签定设计合同。修缮改造工程项目设计委托原则上由后勤管理处,可邀请使用部门(或委托管理部门)和有关处室参与项目论证,并按有关程序进行。

第十九条 经学校批准的房屋维修工程项目,由后勤管理处按维修管理规定组织实施。未经后勤管理处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改造公共用房,否则责令其在限定时间内恢复原状;造成建筑设施或结构损坏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同时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条 学校房产使用部门在后勤管理处的授权范围内贯彻执行本办法,后勤管理处定期公布执行情况和存在问题。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河北地质大学房屋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doc